婚姻

婚姻

本文主要介绍现代社会(特别是中国)的婚姻制度。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国的《婚姻法》

婚姻是两个自然人(以下简称“婚姻双方”或“双方”)通过法律方式订立的一种特殊格式合同形式的民事契约。婚姻契约签订后立即生效,在整个婚姻契约存续期间,婚姻双方都受到契约的法律约束,拥有某些法律权利并承担某些法律义务。

虽然婚姻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民事协议,但《婚姻法》的立法意图、相关条文和司法解释均以假定“婚姻双方基于恋爱感情而结婚”作为前提。由于人类“感情”特别是“爱情”很难客观地评估和衡量,这导致了《婚姻法》某些条目的客观性、公平性和正义性存在争议。

《婚姻法》里规定的大部分制度,如“婚姻双方默认实行共同财产制”、“婚姻双方有相互忠诚、互相扶养等义务”等,其立法意图和初衷主要是为了维护“家庭”这一基本社会单元的稳定性,倾向于保护婚姻中经济收入低的一方的利益。

婚姻的一般性质:

  • 独占性:婚姻具有排他性。1个自然人在同一时间只能与1个(而不能是多个)其他自然人保持婚姻关系。
  • 自愿性:婚姻双方自愿订立“婚姻”契约(称之为“结婚”)。
  • 可结束:
    • 双方自愿同意终止婚姻(“离婚”)。
    • 如果一方要求离婚而对方不同意,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中国当前法律下,法院判决是否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婚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 一方死亡时,婚姻关系自动终止。

为方便叙述,以下可使用“夫妻”称呼婚姻中自然人双方,但婚姻的法律义务和权力同样适用于同性婚姻。

术语定义

  • 婚前:婚姻契约签订前
  • 结婚:双方签订婚姻契约
  • 婚后:婚姻契约签订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离婚: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不包括因一方死亡而自动结束婚姻关系的情形)

法律权利与义务

财产

如果婚姻双方没有约定,法律默认婚姻双方实行“法定财产制”。婚姻双方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实行“分别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 婚前的双方各自财产在婚后仍然归属各自所有,继续属于财产所有方(以下可简称“一方”)的“个人财产”。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双方各自获得的收入、报酬等,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例如:
    • 一方的工资、公积金、知识产权收益...。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接受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其余财产均属于“共同财产”。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例如:
    • 一方意外险、健康险、人寿险等保险获得的保险金(不论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的;即使是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理赔时获得的保险金一般也认定是“个人财产”)。(但一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 第三方购买的意外险、寿险等指定保单受益人为婚姻一方,则发生理赔后的保险金也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发生的增值部分,根据其性质决定其归属:
    •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 自然增值(如房价上涨导致的房屋资产升值):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 投资收益(如股票、基金):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资产”发生形式转换(比如把房产或物品出售换成钱)不改变其归属。

孳息: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 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
  • 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关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增值部分归属的一些司法实践案例:

  • 婚前购买的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后从事了买进卖出的交易行为,应当认为增值收益属于主动增值,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未进行任何操作,认定为自然增值为宜。
  •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彩票获得收益:彩票奖金属于射幸孳息,不构成一般孳息,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应认定为共同财产(此条存在争议)。

分别财产制

婚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或婚内约定均可)实行“分别财产制”,用协议(以下简称“婚内协议”,但婚前订立亦可)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婚内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但无需经见证、公证等程序,只要是夫妻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即可。协议里的条款不应过于笼统;不得侵犯人身自由、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婚内协议并非婚内全部事项都可约束,一般主要限于约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制度。具体而言,以下约定不产生效力或只产生部分效力:

  1. 财产归子女所有:因赠与行为未发生交付(动产)或变更登记(不动产)而不生效;
  2. 提出离婚一方净身出户:婚姻需双方共同以感情维护,但不得使用财产维系婚姻关系;
  3. 对第三方债务由一方承担:该条对夫妻双方生效,但侵害债权人利益,对债权人并不生效;(也就是说,即使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债权人也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偿还债务,但另一方在承担相应的债务部分后,有权向一方追偿。)
  4. 免除夫妻扶助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互相扶助,该条约定于法于理均不产生效力;
  5. 免除子女抚养义务:抚养子女属于父母的法定职责,双方无法以协议约束免除法定义务;
  6. 婚前个人所有的不动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如在婚内未完成变更登记,则属于赠与未完成,不发生法律效力;

其它与婚内协议相关的司法解释:

  • 婚内协议中不得出现以离婚为条件的词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忠诚条款

“忠诚条款”指在婚内协议中约定“如果一方出轨,则离婚时给予对方补偿”之类的条款。

司法实践中在一定程度上认可“忠诚条款”的有效性。但“忠诚条款”应当具体、适度。诸如“如果出轨就净身出户”这种条款一般不会被认可。

  • 双方依照忠诚协议的条款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忠诚协议有效。一方反悔起诉到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
  • 一方起诉,未提出离婚,仅仅要求对方履行忠诚协议,如支付违约金等,法院不予支持。
  • 一方起诉离婚,要求按照忠诚协议分割从财产或支付违约金,法院判决驳回离婚请求的案件,法院对忠诚协议的效力不会进行评判。
  • 一方起诉离婚,要求按照忠诚协议分割从财产或支付违约金,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一般会同时判决履行忠诚协议,但该忠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时,法院可以进行调整。

共同财产

婚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分处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婚姻一方擅自使用共同财产与第三人交易的,为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一般不认定交易无效。

具体司法解释:

  1.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任意以下事件发生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使其转变成婚姻双方各自的“个人财产”:

  • 婚姻关系结束时(离婚或一方死亡)。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一方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是指夫妻一方在法律上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人,比如一方的父母或者前婚所生子女)

离婚时分割财产

离婚时,双方协商财产分割方式。无法达成协商一致的,由法院判决。

法院裁决离婚时财产分割方式:原则上,双方各分割获得一半的“共同财产”;但中国法律对于离婚时财产分割还有以下附加规定。某些情况下,离婚时可以分割一方的个人财产给另一方。

  • “照顾子女和女方”。《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帮助权”。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实践中,一方重病需要巨额医疗费等情况也认为是“生活困难”,详见下文。
  • “请求补偿权”。婚姻法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以补偿”。
  • “过错赔偿”。《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判定。(参考下文“相互忠实的义务”部分)

债务

婚前债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婚后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双方或一方借的债务,满足一定条件的,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负责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双方均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例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离婚时债务处理

中国法律条文中对于婚姻双方“债务”在离婚时处理方式规定很少并且条文不明确:

  • 《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司法实践中,多根据上文中对婚姻双方债务属性认定方式等的司法解释作为依据判决。

互相扶养的义务

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婚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如果一方重病

因为夫妻之间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即便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当一方患病需要医治时,另一方也有扶养扶助的义务。

一方患病所需支付的医疗费用属于“日常生活需要”,而“日常生活需要”当然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支出。

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另一方还应当支付自己的个人财产来履行夫妻扶养义务。如果另一方拒不履行法定的夫妻扶养义务,情节严重时可能构成遗弃罪。

若一方重病生活不能够自理,另一方为逃避照顾义务而提出离婚,将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即使法院真的准予离婚,由于这将使重病一方生活无依无靠,根据法律,会判决给予重病方一定补偿。

《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性交的权利与义务

虽然中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夫妻之间有性交的权利和义务: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另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可以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2. (中国大陆)婚内强奸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相互忠实的义务

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一方的外遇、婚外性行为、一夜情、嫖娼等被认为是不忠行为。有重大不忠等行为的,认定为“有过错方”。由此导致离婚的(即法院认为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双方感情最终破裂),无过错方可以向有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这种离婚“损害赔偿”与“共同财产分割”理论上是不同的概念,但在实践中,法院通常通过离婚时调节双方共同资产分割比例来对无过错方给予补偿(比如,按7:3比例分割共同财产)。

具体对于哪些行为属于一方的“过错”,《婚姻法》第46条只规定了以下几种:

  1. 重婚,必须是满足过错方与第三者达到结婚的状态,也就是存在婚姻状态。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 家庭暴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必须是长期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如生病不给治、不给饭吃、不照顾等等。

但近年来,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对“过错”认定采取司法能动主义扩大解释,在一个判例中,男方的婚外情(婚外与其他女性生子)也被认为是“有过错方”,最终将7成共同财产判给了女方。

与“忠诚条款”的区别

  • 法律上,有“一夜情”、“嫖娼”等“轻微”不忠行为的一方虽然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但法院一般不认为其属于“有过错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不会因此而偏向另一方。
  • 而婚内协议的“忠诚条款”可以对这种不忠行为进行约束,司法实践中在一定程度上承认这类条款的有效性。(详见上文部分)

家事代理权

“家事(或家务)代理权”是传统民法亲属法中用以规制夫妻关系或家庭关系的一种制度,即:夫妻于日常家务互为代理人,均有权代表对方进行与日常生活和家庭事务相关的民事活动。“家事代理权”的实质不在于调整夫妻之间的行为对对方的利益如何,而在于调整夫妻一方的行为对外产生的效力如何。其立法本意是保护“善意第三人”。

中国现行的《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明文规定“家事代理权”制度。但法律和司法实践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等的处理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肯定和包含了“家事代理权”的法理准则。

共同生活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夫妻有“共同生活”(即“同居”)义务。但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在一定程度上认为“共同生活”是婚姻的要素之一。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第3条)
  •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的,认为其在婚姻中有“过错”。(详见上文部分)
  • 夫妻因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或者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这里的“同居”解释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立法意图,通常认为“两者间有性行为发生”是“同居”构成要件之一。

一些中国法律学者主张将“同居权”作为婚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写入《婚姻法》。

婚姻与其他法律关系区别和联系

生育权

根据1974年联合国召开的世界人口会议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纲领》,任何个人都拥有生育的权利。除了通过两性的结合生育子女,个体还可以通过“精子银行”、“卵子银行”等方式独立行使生育权。

但由于人类生理特征和当前医学技术水平的限制,目前,男性尚无法独立行使生育权,必须通过女性的子宫孕育胎儿。因此,对于婚姻双方的相关生育权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偏向女方:

  1. 妻子怀孕后私自堕胎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男性的生育权作为其他民事权利,需要妻子自怀孕起到胎儿出生这一段时间内的自觉自愿配合才能完全实现,但女方是否愿意继续孕育胎儿涉及女方的人身自由权和健康权,属公民基本权利。当其他民事权利和基本民事权利相冲突时,应当根据法益均衡、法益价值的原则,倾向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妻子怀孕后私自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
  2. 女性单方面决定生育不构成对男性生育权的侵犯。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生育子女不需要男女双方的合意,未经男性一方同意擅自决定生育或者不生育,均不构成对男性生育权的侵害。女性单独决定生育子女后,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并且,《婚姻法》还规定,女方怀孕期间以及分娩或流产后一段时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 男方以女方不履行生育义务侵犯其生育权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夫妻关系中,男方依法享有生育权,女方应当承担生育义务。男方以女方不履行生育义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但由于生育是和女性人身密切相关的行为,任何人均不能强制其生育。男方如认为女方拒不生育足以造成夫妻关系难以维持,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作为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此条存疑,法律没有规定“拒绝生育”的属于有过错方)

子女

父母基于血缘或亲缘关系自动共同取得对子女的亲权,同时需要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义务。婚姻契约原则上与抚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没有直接关系。

对于婚姻双方生育的子女,由于双方都有亲权,所以离婚后,不随子女生活的一方有定期探视子女的权利,同时应向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

继子女

继子女:就是男女双方结婚时,如果女方已经结过婚,并且带着与前夫生的孩子与男方组成新的家庭,此时男方在法律上成为孩子的继父;如果男方带着与前妻生的孩子与女方组成新的家庭,女方就是孩子的继母。

法律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关系,视同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继父或者继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有抚养义务。(继父或者继母对继子女有抚养义务的前提是:二者之间具有抚养教育的事实,形成了抚养关系。比如男方与前妻离婚,孩子判给男方直接抚养,男方带着孩子与继母结婚并且一起生活,继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者部分生活费用与教育费用;或者虽然生活费用与教育费用由亲生父母承担,但是孩子与继母长期(一般是指2年以上)共同生活,继母给予了生活上照料与教育。)

关于继子女抚养权,一些情况下的中国现行的司法实践中的判决规则:

继父与生母、或者继母与生父离婚时

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继续抚养的,应当由亲生父母来抚养孩子。

亲父或亲母死亡时

  • 继父母有优先抚养权:有义务继续抚养继子女。
  • 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母或生父健在,并主动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应当经过继父或者继母的同意。
  • 如果继子女的亲生父母双亡,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不得要求解除与未成年继子女之间的关系。
  • 如果亲父母与继父母都要求孩子抚养权,继父母具有优先抚养权;如果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不会轻易解除继父母的抚养权,而是根据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与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原则,最终决定由谁抚养孩子。在现实生活中,即使继母与孩子生活时间较短,比如没有超过2年,但是继母与孩子的感情很好,并且具有较好的抚养能力,大多数的法院会将孩子判给继母抚养。
  • 如果亲生母亲与继母都不想要孩子抚养权:一般判决继父母抚养。

由继母或继父抚养的,生母或生父应当继续支付抚养费。

父母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婚姻一方对于配偶的父母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亦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

然而,中国现行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具体司法实践中:

  • 夫妻一方为履行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继承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平等继承权利。

婚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死亡并且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

  • 首先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婚姻在世的一方获得一半,另一半转变为死者的个人财产。
  • 对死者的个人财产进行继承。婚姻在世方、死者的父母、死者的子女共同平分。(对于婚姻双方生育的子女,如果未成年,其应得部分财产由婚姻在世方代为处置)

注意:如果死者的子女已经死亡但孙子/孙女尚在,那么还可能产生代位继承。详见继承法。


Last update: 2018-12-17 11:17:00 UTC